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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义雄与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雄,马祝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罗义雄。被执行人马祝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义雄与被执行人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祝其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马祝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