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马福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马福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王宏伟,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福德,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马福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中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