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与青岛光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青岛光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光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与被告青岛光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炳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