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与尹亚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亚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亚莎,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亚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诉讼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