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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闫庭龙保险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闫庭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王学跃,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解建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倩,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闫庭龙,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闫庭龙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跃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学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