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辉与寇术成、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寇术成,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李辉,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寇术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徐娟,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寇术成、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