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未拥华与靳晓雷、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拥华,靳晓雷,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未拥华。被告靳晓雷。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法定代表人杨政,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主要负责人康洁,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未拥华诉被告靳晓雷、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未拥华负担。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栓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