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邦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曾邦富。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长福路。经营者李广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邦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在裁决书生效后支付货款1879.6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曾邦富,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邦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福岗永昌礼品厂已将执行款1879.63元及利息全部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