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与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尊勇,行长。被执行人王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诉被执行人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判��高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