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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市白蒲镇市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901室。法定代表人韩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