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东玲与游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玲,游居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49-1号原告张东玲,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游居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玲与被告游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小双驾驶的鲁B×××××号起亚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游居峰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