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嘉祥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嘉祥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诉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