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与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宝龙城市广场商业楼B7#(10)。法定代表人姚型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陶桂华,男,1981年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与被执行人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