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梁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5号罪犯梁英,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03年10月22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梁英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英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三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