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燕与被告赵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马燕,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赵鹏鹏,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与被告赵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燕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燕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