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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与刘增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刘增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地址:深泽县留村乡政府院内。负责人:李志宏,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增福。委托代理人:刘英然。原告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与被告刘增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深泽县第三造纸厂、河北省深泽县植物油厂清算小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