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俊华,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邵中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俊华银行存款1114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