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雷诉被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马雷,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东,住涿州市。原告马雷诉被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东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3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整。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写有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马雷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立字为据。2012年11月13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雷借款3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建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