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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新顺与刘峰只、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526号原告张新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只,曾用名刘文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平,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新顺诉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顺的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峰只、王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顺诉称,2014年二被告在承包安阳县实验中学餐厅期间,原告给二被告送面粉,价值为24608元���由于二被告当时没有现金,于2014年4月8日给原告写了24000元的欠据,同年6月24日给付原告1000元,下欠23000元。另有6袋面粉价值608元未写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由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面粉款23608元。被告刘峰只、王爱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峰只、王爱平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承包安阳县实验中学餐厅,原告卖给二被告面粉,由于二被告没有现金,2014年4月8日,被告刘峰只给原告写了欠据,即“今欠到面粉24000元整,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刘文峰,2014年4月8日”。2014年6月24日被告刘峰只给付原告1000元,下欠23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其至今未还。原告主张二被告另欠面粉款608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于2007年1月15日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1份、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峰只欠原告面粉款24000元,已还1000元,下欠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另欠其608元面粉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顺面粉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刘峰只、王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卫法广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