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智宇、邱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智宇,邱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潘智宇,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杨刚,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潘智宇与被执行人邱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智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杨刚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潘智宇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邱杨刚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潘智宇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杨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3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审 判 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