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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鹏举与被告陈新歌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举,陈新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董鹏举。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歌。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鹏举与被告陈新歌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鹏举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煜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