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鹏举与被告陈新歌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举,陈新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董鹏举。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歌。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鹏举与被告陈新歌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鹏举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煜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