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潘某,粮农。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武宣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某,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黄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曾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