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被告彭某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