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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叶润军与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军,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叶润军。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26号摄影棚。法定代表人:董学密,董事长。原告叶润军与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润军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在被告处购买到一些疑似为进口食品的预包装糖果类食品,购物发票所登记商品名称为2盒《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与9盒《佩夫人蜂胶润喉糖》,单价都是22元,原告一共消费242元。原告与多人食用后均产生过度兴奋类反应,小孩子表现尤其强烈。在认为所购食品可能有危害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原告遂详细查看涉案食品,谁知涉案食品标签是均使用繁体文标注,原告因为读书太少知识有限,不能识别,故求助于网上翻译,但发现该食品可算称得上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危险恐怖食品,如:1、没有任何进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联系方式;2、没有任何生产商以及联系方式;3、食品配料中居然还添加有药品川贝、枇杷叶、蜂胶等;4、食品营养标签的文字、格式、项目等亦与我国完全不同……原告购买的该食品问题太复杂而且生产来源不明,该食品可能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也可能经过了长时间的不正常运输以及储藏令到质量受损或发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增加、更有可能是国内外某地下黑工厂作坊非法加工而成,食用后将极其危险,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更是无从追溯,不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以及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标准,更是赤裸裸地挑战着民众的生命健康,食用后的安全性、危害性、风险性不言而喻,因其对健康可能存在重大危害,原告亦已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其漠视国家法律销售禁止销售的该危险食品,有必要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购买的该食品无有效中文标签及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更属于来源不明有缺陷不安全的食品,应当禁止销售。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食品仅仅使用繁文标注而不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就违反了该标准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以上合理诉求,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42元;2、被告赔偿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242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金赔偿50元;5、被告公开书面道歉;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其第4、5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工商《电脑咨询单》;3、发票;4、涉案产品实物照片。被告大洋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处购买了2盒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与9盒佩夫人蜂胶润喉糖,单价均为22元,一共消费242元。2014年12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了购物发票(加盖了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所登记商品名称为2盒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与9盒佩夫人蜂胶润喉糖,单价都是22元,一共消费242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其所购买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与佩夫人蜂胶润喉糖的实物,前述食品外包装上所注明的标签标识为中文繁体字及相应英文,佩夫人草本润喉糖注明的成分含有枇杷叶、天然川贝、蜂胶等,佩夫人蜂胶润喉糖注明的成分含有蜂胶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是否在被告处购买了本案所涉的食品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佩夫人蜂胶润喉糖的问题。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加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及涉案产品实物;被告未出庭应诉并提出反驳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前述产品系购自被告处。关于被告应否退还原告购货款242元及赔偿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242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注明的成分含有枇杷叶、天然川贝、蜂胶,佩夫人蜂胶润喉糖注明的成分含有蜂胶,而枇杷叶、天然川贝、蜂胶均并未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3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本案中,从台湾地区进口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佩夫人蜂胶润喉糖包装盒上虽然标注有繁体中文、英文标签,但该繁体中文标签并非《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以通行于大陆地区的规范的简体中文汉字标注的“中文标签”,且前述产品也未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佩夫人蜂胶润喉糖添加了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药品成分,且以繁体中文标签标注,又不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42元及赔偿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24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的问题。原告虽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及发生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润军购货款242元;二、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润军赔偿金2420元;三、驳回原告叶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骞人民陪审员  方微人民陪审员  覃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