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永与姚瑞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姚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02号申请人:姚永。被执行人:姚瑞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瑞文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滨河御景2号楼1018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310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