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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永与姚瑞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姚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02号申请人:姚永。被执行人:姚瑞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瑞文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滨河御景2号楼1018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310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