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文台与攀华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台,攀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107号申请人张文台。被申请人攀华龙。申请人张文台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华龙所有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攀华龙所有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张文台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