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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商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建光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光,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492-1号原告黄建光。孙新华,山东华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爱朋,村书记。委托代理人程杰,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代表人葛新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光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程庄村村民委员会、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光于2015年9月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黄建光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刘 守 田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咸 瑞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