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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陈祥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陈祥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崔庄村西(县国营林场境内)。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祥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