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洪俊英与被告张学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俊英,张学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洪俊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9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志,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4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俊英与被告张学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俊英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俊英负担。审 判 长 夏治国审 判 员 侯俊涛人民陪审员 宋 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