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脱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26号罪犯田某,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1999)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脱逃罪,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秀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刑期十个月。在拘所改造期间,因��故意伤害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200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2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田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