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曹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