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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孜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冉进勇与黄小强、秦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进勇,黄小强,秦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孜民初字第34号原告冉进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8日。被告黄小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6日。被告秦凯,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进勇诉被告黄小强、秦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进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进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冉进勇负担。审判员  初其西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启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