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思含与周石保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含,周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周思含,学生。法定代理人梁顷,农民。被告周石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含与被告周石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含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思含的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周思含负担。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