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425号原告吴青花与被告徐祝英、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0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青花于2015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祝英、沈国忠支付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54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青花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