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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娥、孙爱荣与被告王宁、曾庆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娥,孙爱荣,王宁,曾庆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徐桂娥,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孙爱荣,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宁,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曾庆彬,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娥、孙爱荣与被告王宁、曾庆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娥、孙爱荣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娥、孙爱荣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娥、孙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徐桂娥、孙爱荣负担。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张进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