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甲,现被强制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强制隔离所戒毒。原告杨某与被��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桂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荣辉担任记录。原告杨某,被告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自由恋爱,2001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莫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莫振豪。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2006年,被告开始吸毒,原告规劝被告戒毒,勤恳工作,持家养儿。但被告越吸越上瘾,导致家贫如冼。被告毒瘾发作,原告责备被告一、二句,被告有时打骂被告。2012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4年5月,被告从戒毒所回家后仍不思悔改,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重新吸毒,再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被告��所作所为令原告对其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随之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莫某乙、莫振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实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2本,证实原、被告为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簿》(复印件)1本,证实原、被告婚后生育的情况。被告莫某甲辩称,被告认识到自己有吸毒行为是不对的,但被告继续戒毒三个月就可以回家了,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以重新建立家庭。事实上,双方于2015年5月还在电话上共商生意上的事情,而原告随后实然起诉要与被告离婚,在行为上是很不道德的。若原告认为被告确实没有本事,可以离开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有证据材料。本院询问莫某乙的笔录1份,证实莫某乙愿意随原告生活。经庭审质证,上列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自由恋爱,2001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莫某乙(现随原告在家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莫振豪(现随原告在家里生活)。共同生活后,由于性格不同,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被告有吸毒行为。原告发觉后曾规劝被告要自觉戒毒,勤恳工作,持家养儿。但是,被告不但不改,还时不时要原告给钱,多次动手打原告。2012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4年5月,被告从戒毒所回来后,因重新吸毒,再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此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已成家育儿。但因彼此性格不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自2012年有吸毒行为,曾二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而且,经庭审中调解,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无可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儿子莫某乙、莫振豪的抚养问题,经本院征询莫某乙的意见,莫某乙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莫某乙应由原告抚养。儿子莫振豪与原告居住生活时间较长,母子感情深厚,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孩子的费用,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所需及原、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原告主张由其承担,未损害���子的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莫某乙、莫振豪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孩子的费用由原告杨某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桂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