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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书宽与张大明、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张书宽。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明被告张玉珍。原告张书宽诉被告张大明、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宽的委托代理人张同余和被告张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张玉珍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宽诉称:2012年1月30日,被告张大明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张大明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大明辩称:被告张大明向原告出具15000元借条是事实,但是该款项并不是被告张大明使用的。被告张大明现在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被告张大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5000元。后原告因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大明依法应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珍的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本院已经另行制作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宽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大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敬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