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44号罪犯傅某,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傅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某,在服刑期间,获日常记功奖励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