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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霍丙文与潘淑凭债券人代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丙文,潘淑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霍丙文被执行人潘淑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丙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淑凭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