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小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彦友与邓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小初字第6号原告:王彦友。被告:邓连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友与被告邓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彦友负担。审判员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纪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