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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红,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东运,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淮南市。负责人:计金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红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运,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庞红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建行淮南分行负责人计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红一审诉称:姚红从1989年8月8日《淮南日报》公告得知建行淮南分行开展一种特种储蓄业务,即《老年乐》定期储蓄,公告承诺:“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于是姚红到建行淮南分行营业网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可信的基本原则,办理了存款,建行淮南分行向姚红出具了《老年乐》定期储蓄存单,约定期限1989年至2013年计24年。存单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1000元,并在存单上加盖“老年乐储蓄”专用章。姚红购买时,建行淮南分行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存单若提前支取,建行淮南分行将按支取时银行存款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存款24年后一定按《淮南日报》公告的那样支付110000元。存款24年后姚红拿存单兑现时,建行淮南分行告知《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1000元只能兑现人民币4千多元,拒绝按存单约定兑付。姚红认为:一、建行淮南分行在政府主流报纸的公告应该合法有效;二、储户按照党报上的公告要求到银行存款,银行向储户出具存单,约定到期支付一定款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姚红与建行淮南分行之间的《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财产,维护姚红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建行淮南分行在《淮南日报》上公告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姚红1989年认购建行淮南分行的《老年乐》储蓄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建行淮南分行承诺的《老年乐》给予全额兑现,立即支付《老年乐》定期储蓄合同所约定的本息共计110000元及其到期后的利息;3、依法判令建行淮南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建行淮南分行一审辩称:一、《老年乐》储蓄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1989年8月10日,建行淮南分行开办了《老年乐》储蓄业务,根据《“老年乐”储蓄办法》的规定,本储蓄的种类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方式为: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三年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的期限分别为五期、六期、八期等,由储户自行选择,到期后支付本息。该存款方式完全符合我国《储蓄管理条例》中关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相关规定。姚红所办理的就是上述《老年乐》储蓄存款中的八期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二、《老年乐》储蓄利息计算的依据。依据《“老年乐”储蓄办法》的规定,其计息办法是每3年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的期限为八期,合计24年;而依据我国《储蓄存款章程》、《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动转存的储蓄业务,其利息计算的方法为原存期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算,并将利息并入本金,转存期利息,按转存日挂牌利率计算。本案中,姚红系1989年8月办理的《老年乐》储蓄,其第一个定期存款期限的利率就是其存单上记载的利率,但在之后的到期存款期限内,国家银行利率不仅数次调整,且在存款当时国家另行增加的保值补贴率,也最终从1996年4月1日完全取消。因此,在姚红《老年乐》储蓄存款的24年里,该存单的每个定期存款期限到期时,建行淮南分行均是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标准及利息计算方法,为姚红计算到期利息,没有任何违法或违规操作,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及银行相关政策的规定。三、《老年乐》的报纸广告不属于承诺性质。《老年乐》储蓄系当时建设银行开办的新的储蓄业务,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业务,建行淮南分行曾在《淮南日报》上发布了一次宣传广告,并同时印制了一份《老年乐》储蓄问答,根据该问答可以得知:《老年乐》储蓄是指在不违反储蓄政策的前提下,“将现行的三年、五年和八年三项有保值补贴的定期存款储蓄中,选择最佳的一项,即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利上加利”;关于《老年乐》储蓄利率计算的方法和高收益的计算,在问答中的表述也是在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变和保值补贴在13.64%上下浮动的前提下。由此可见,所谓的“千元变十一万元”,是在不违反储蓄政策的前提下,在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变和保值补贴在13.64%上下浮动的前提下得出的预期性结果,这种结果只能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国家根据市场物价变化,将储蓄利率和保值率调整,《老年乐》的收益率也随之调整”。建行淮南分行用问答的方式向储户解答,其目的就是要储户真实了解该储蓄业务的性质。《老年乐》储蓄问答的回答,已足以说明《老年乐》储蓄广告中表述的高收益是一种附条件的预期收益,而非建行淮南分行的承诺。四、姚红要求给付本息110000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从姚红提供的储蓄存单内容来看,并没有在存单中约定到期存款利息的金额,所谓的“千元变十一万”,也只是建行淮南分行在宣传资料中在存款利率和保值补贴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的可预期的收益,但并非存单的内容,更不是合同的约定。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国家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补贴率均发生了变化和调整,这种可预期的收益已没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姚红提出的给付本息110000元的诉请,不仅与存单约定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查明:1989年8月,建行淮南分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淮南市支行)开办《老年乐》储蓄,其制定《“老年乐”储蓄办法》规定:本储蓄分250元、500元及1000元三种面额一次存入连续存储六个三年期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共存十八年,每一期(三年)到期时,即由银行自动结转,不需储户掉换新存单,满十八年时,由储户自己自由选择按月支取生活费或提取全部或部分储蓄存款、存款利息和保值补贴,本储蓄如按现行储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核算,一次存入1000元,在十八年后即可每月支取生活费324.98元,或一次提取储蓄存款本息和保值贴补共34389.27元,并列举了核算方法;该储蓄办法还规定:如今后遇到调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保值贴补率,银行则按储蓄及保值贴补的办法规定计息等。建行淮南分行并印制了“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标题为“存钱十八年翻了三十倍廿四年之后千元变十一万”,其中第一条解答了在不违反储蓄政策的前提下,于八月十日起开办《老年乐》储蓄,这种整存整取储蓄是将现行的三年、五年、八年三项有保值补贴的定期存款储蓄中,选择最佳的一项,即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利上加利,接连自动转存五期,存满十八年后,到期本息可以翻三十余倍,并对一次存入250元、500元、1000元分别列表说明;第二条解答了可以用一千元钱存二十四年能拿到十万余元;第四条介绍了一些《老年乐》利率计算方法:“以《老年乐》的存额为1000元为例,如果在十八年期间,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变,保值贴补,在13.64%上下浮动,那么存1000元到十八年期满可得本息34380余元。如果在此期间,国家根据市场物价变化,将储蓄利率或保值率调整,《老年乐》的受益率也随之调整,储户尽可放心。”1989年8月,建行淮南分行在《淮南日报》刊登了广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淮南市支行即日开办《老年乐》定期储蓄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1989年9月30日,姚红在建行淮南分行下属营业网点振淮储蓄所办理了《老年乐》储蓄业务,建行淮南分行为姚红出具了一张《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载明:帐号22507,姓名姚红,皖建NO.079900,存入人民币壹仟元整,定期3×8年,2013年9月30日到期,按月息10厘95毫计算,并加盖了“老年乐储蓄”印章。2013年9月30日到后,姚红持存单要求建行淮南分行支付存款本息110000元,建行淮南分行表示只能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姚红应得存款利息,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1998年4月1日,建行淮南分行以建筹字(1998)058号文件下发给凤台县支行、各办事处、市分行营业部“关于‘老年乐定期储蓄’1998年度利息计算的通知”,内容为:“根据1989年开办的‘老年乐定期储蓄’的特殊性,市分行就1998年度其利息计算问题通知如下:1、1998年存满9年支取的,按每3年为一个转存期计算利息(按《储蓄会计制度》、《储蓄管理条例》和保值储蓄等有关规定执行)。2、1998年存期不足9年支取的,按1997年市分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3、请各行(办、部)对‘老年乐定期储蓄’进行一次清理,通知储户到原存所办理到期支取手续,耐心向储户做好解释工作。”再查明:姚红存款后银行利率多次调整:1988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88)35号文,决定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保值储蓄业务,对三年期以上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保值补贴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季度前15天公布下达全国各地执行,保值储蓄补贴率跟随物价浮动。199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1)60号文,决定从1991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保值储蓄业务。1993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85号文,决定从1993年7月11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199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6)23号文,决定从1996年4月1日开始,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保值贴补率以存款到期日当季的贴补率为标准。根据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姚红1000元《老年乐》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5003.48元。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储蓄存款合同效力问题;二、姚红主张建行淮南分行按照《淮南日报》刊登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广告支付本息110000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三、建行淮南分行抗辩应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支付姚红应得的利息能否得到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为:1989年9月30日,姚红在建行淮南分行处办理了《老年乐》定期储蓄,存入人民币1000元,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1989年8月建行淮南分行开展《老年乐》储蓄存款业务时,除了储蓄存单之外,建行淮南分行针对《老年乐》储蓄存款制定的《“老年乐”储蓄办法》及印制的“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等应属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姚红持有的存单未载明支取日存款利息金额,建行淮南分行虽在《淮南日报》刊登了“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的广告,但同时又刊登了“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而根据建行淮南分行《“老年乐”储蓄办法》规定:“本储蓄如按现行储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核算,一次存入1000元,在十八年后即可每月支取生活费324.98元,或一次提取储蓄存款本息和保值贴补共34389.27元……如今后遇到调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保值贴补率,银行则按储蓄及保值贴补的办法规定计息……”以及“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第四条亦明确介绍了《老年乐》利息计算方法:“以《老年乐》的存额为1000元为例,如果在十八年期间,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变,保值贴补,在13.64%上下浮动,那么存1000元到十八年期满可得本息34380余元,如果在此期间,国家根据市场物价变化,将储蓄利率或保值率调整,《老年乐》的受益率也随之调整......”,并明确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利上加利,接连自动转存,据此,按照当时的利率及保值补贴率计算,存单期满后,姚红可获本息合计110000余元。根据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四条规定:“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第十条规定:“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订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调高时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照原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利率调低时,在原订存期内仍照原利率计算。”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息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实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1992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各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由前所述,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具有强制性。本案姚红存款后至2013年9月30日,因国家对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定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即第一个存期挂牌利率均有所下调,并取消了保值贴补率,在转存的相应期限内,建行淮南分行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在相应期限内统一的挂牌公告利率,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故姚红的储蓄存款利率也应随之变化,建行淮南分行只能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算本息。现姚红要求建行淮南分行支付本息110000元,既不符合建行淮南分行制定的《“老年乐”储蓄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的解答,也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故对姚红请求建行淮南分行支付到期存款本息110000元,不应得到全部支持;对建行淮南分行辩称应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支付姚红应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采信。姚红存款1000元,每三年本息转存一次,24年到期,扣除利息个人所得税180.05元后,建行淮南分行应支付姚红本息合计5003.48元,故对建行淮南分行辩称驳回姚红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全部采纳;对姚红提出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意见,依据本案当事人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不予采纳。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四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姚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红到期存款本息5003.48元及到期后存款利息(以5003.48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姚红负担2386元,建行淮南分行负担114元。宣判后,姚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建行淮南分行在《淮南日报》上刊登的“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的广告应视为要约,姚红是在看到该广告后,办理了《老年乐》特种储蓄,未看到储蓄办法和问答,也未听到建行淮南分行工作人员关于这方面的宣传、解释,更未向姚红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姚红将存款交给建行淮南分行后,建行淮南分行交给姚红的只是一张《老年乐》储蓄存单,记载的内容与广告基本一致,只是缺少到期本息数额。《老年乐》是一种特种储蓄,建行淮南分行开展此项业务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24年后千元变11万有充分根据,合法有效。二、一审判决曲解《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条款,把建行淮南分行承诺并写在合同上24年期满姚红就能获得本息110000元,计算为姚红只能得到4000余元。广告和存单都讲24年是一个完整定期储蓄,三年一结转只是一种由建行淮南分行单方操作的结算方法,一审判决把结算方法当作定期存款的期限,目的就是满足建行淮南分行导致分段调整利率,逃避合同规定义务的目的。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调整的原则是从老从高,目的是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制定,调整有原则和条件,姚红与建行淮南分行签订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姚红按照合同约定存款1000元,合同约定的24年期满,建行淮南分行应当兑现承诺,履行支付本息110000元的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姚红一审诉讼请求。建行淮南分行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行淮南分行是根据国家法律开展的储蓄存款,之后的定期利率不断调整,在24年里,建行淮南分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调整利率,没有违法操作。姚红诉称与事实不符。二、《老年乐》是自动转存,存款期限内一些利率发生变动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储户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的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姚红的储蓄存款到期后本息如何认定,姚红主张建行淮南分行支付本息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除双方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89年9月30日,姚红与建行淮南分行订立《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存入金额1000元,定期3×8年,2013年9月30日到期,按月息10厘95毫计算,并加盖了“老年乐储蓄”印章,姚红向建行淮南分行支付了1000元存款,建行淮南分行向姚红交付了储蓄存单,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建行淮南分行针对《老年乐》储蓄存款制定的《“老年乐”储蓄办法》及印制的“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对《老年乐》储蓄的解释和解答,应当作为双方订立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建行淮南分行向姚红交付储蓄存单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建行淮南分行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计算姚红存款到期本息,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姚红主张建行淮南分行在《淮南日报》上刊登的“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的广告应视为要约。经查,建行淮南分行当时在《淮南日报》上刊登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宣传中,除“存钱18年,长了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的内容外,同时还有“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的说明及“欢迎惠顾!欢迎储蓄!”的寄望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上述宣传内容“24年后,千元变11万”、“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以及“欢迎惠顾!欢迎储蓄!”来看,“24年后,千元变11万”并非具体确定的要约,而是吸引广告受众对该项储蓄业务予以关注,并希望储户前来办理该项储蓄业务的要约邀请,“详细办法”才是该项储蓄存款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因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并不能仅以广告宣传内容来认定,应根据《老年乐》储蓄存单、储蓄办法和问答进行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姚红在看到宣传内容前去办理该项储蓄业务时,应当注意到“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的说明。且从储蓄存单载明的内容来看,与宣传广告内容并不一致,未载明存款到期后的本息数额,而根据存单载明的本金、利率、期限计算,显然也得不出“千元变11万”的结果。因此,姚红在订立合同时向储蓄所柜咨询“详细办法”的具体内容,既是姚红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姚红主张办理储蓄业务时既未看到储蓄办法和问答,亦未听到建行淮南分行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解释,显然与常理不符。根据《老年乐》储蓄办法和问答载明的内容,明确约定三年一转存是《老年乐》储蓄中的一项最佳定期储蓄,每一期三年到期时,由银行自动结转,不需储户换新存单,该储蓄方式亦与储蓄存单载明的“定期3×8年”相互吻合。因此,一审判决按照每三年本息转存一次的方式计算姚红存款本息并无不当。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银行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具有强制性,建行淮南分行依据国家公布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统一标准计算姚红存款到期本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姚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曲解《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姚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