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昌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