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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皱四兵与吴丁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四兵,吴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邹四兵被执行人:吴丁生邹四兵申请执行吴丁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四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