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成龙与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龙,徐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成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小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龙与被执行人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龙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徐小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小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龙执行款90000元、利息79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3元、申请执行费13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小峰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过银行存款、房��、车辆、工商投资权益等财产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徐小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小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