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行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朐光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朐光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行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被执行人临朐光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英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临朐光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决定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履行了义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向我院缴纳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秦宝峰审判员 常方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清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