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程联合与蔡义国、朱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748号原告:程联合,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蔡义国,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美红,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程联合诉被告蔡义国、朱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胜杰审 判 员 谈德军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