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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一直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人万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收监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万某某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