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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行非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李连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李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非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刘江,该××负责人。被执行人李连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连英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