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王丽玉、李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王丽玉,李德明,李德仁,张秀英,杨玉斌,秦永华,李德光,胡美玲,高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田绍兴。委托代理人周晓林。委托代理人王钰。被告王丽玉。被告李德明。被告李德仁。被告张秀英。被告杨玉斌。被告秦永华。被告李德光。被告胡美玲。被告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王丽玉、李德明、李德仁、张秀英、杨玉斌、秦永华、李德光、胡美玲、高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保全费1325元,合计3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