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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丛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73号罪犯葛丛昌。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丛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葛丛昌及同案被告人陈增位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丛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丛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